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
扩展资料:
案例:荆门男子请人代考驾驶证事隔10年因换证被识破
十年前唯宏请人代考驾驶证,没想到十年后换证被识破。近日,湖北省荆门市漳河居民吴某因涉嫌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当地交警支队依法撤消其驾驶许可。
10月15日,东宝区漳河镇崔院四组村民周某到驾管科驾驶证办证大厅为其丈夫吴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补证业务,当民警核对吴某照片时,发现照片与原始档案中申领时的照片虽然基本相同,但细微处却有不同,为了慎重起见,民警便让周某回去要吴某本人前来办理。
16日上午,周某和其丈夫吴某来到办证大厅档案室,民警见到吴某本人后,拿出原始档案里的照片比对,询问吴某本人的照片为何与档案内的照片不同,见吴某坚称自己的长相有了变化,民警便又要求吴某现场签名。
与原始档案里的笔迹进行比对,结果发现吴某的签名笔迹与原始档案上的笔迹也完全不同。在事实面前,吴某承认所持B2机动车驾驶证是请人代考。
据吴某交待,2005年9月,吴某请人代考B2型机动车驾驶证并于同月13日拿证,2011年10月该证六年到期,吴某又让当时的代考人持他自己的身份证和代考人照片换证为有效期十年驾驶证。
为了把驾驶证上的代考人照片换为吴某本人的照片,便故意进行损毁,想通过换证的方式让代考驾驶证变为合法驾驶证,便让自已的妻子周某出面代其换证。没想到事隔十年,最终还是被民警识破。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
申请人在指伍册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目前,荆门交警支队驾驶人管理科已依橘森法撤消了吴某的驾驶许可。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荆门男子请人代考驾驶证 事隔10年因换证被识破